第一章 目的和任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工作,培养青年教师敬业爱岗精神,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学规律,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尽快适应岗位职责的需要,加快学术梯队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是指选派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指导教师(下称导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以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的师资培养制度。目的是使青年教师在实践和学习中了解教学工作规则,探索教学工作规律,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三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关键在系(院)。各系(院)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把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落实到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的具体工作中。
第四条 青年教师培养期为二学年。重点是培养青年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学基本技能和科研基本能力。
第二章 培养对象
第五条 35岁以下、高校教龄不满三年、专业技术职务为讲师以下的专职教师。
第六条 教务处、系(院)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青年教师。
第三章 导师遴选及职责
第七条 导师遴选
1、导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能充分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导师职责。
2、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广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方法。
3、导师由各系(院)推荐,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由院长批准后发给聘书。
4、导师队伍要相对稳定,每届任期为二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5、每位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每次为1名,最多不能超过2名。
第八条 导师职责
1、导师应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教学态度,无私的奉献精神。
2、导师要根据培养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制定针对性强、具体可行的培养计划。
3、导师应根据青年教师讲授的课程从总体上对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予以指导。通过指导使青年教师了解本课程与其它课程之间的关系,把握并突破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并能根据课程教学要求组织教学。
4、指导青年教师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各教学环节的特点,如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答疑、实验、考试命题等。每学期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
5、导师要定期检查青年教师的教案(讲稿)、听课笔记和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导师要安排青年教师试讲和不定期听青年教师的课堂讲授并及时点评。每学期对青年教师批改的作业抽查1—2次。
6、指导青年教师积极开展教研科研活动,以更好地促进教学。
7、培养期结束时,导师要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交所在系(院)审核备案。
第四章 培养计划和要求
第九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1、青年教师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导师的指导,自觉培养教书育人、诲人不倦的敬业精神和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的良好职业道德。
2、青年教师要在导师指导下,认真编写教案。每学期开学之前将一学期的教案送交导师审批。
3、青年教师要虚心接受导师的指导,做好跟班听课(每周不少于2课时)、课后辅导、批改作业、试讲、辅助实验等工作。
4、在导师指导下,每学期面向全系(院)教师上汇报课一堂。
5、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研究或开展自选课题的研究,积极开展各种教研教改活动。在导师指导下,掌握科研的基本方法,熟悉和逐步掌握科研选题、文献检索、论文撰写等科研基本环节,初步确定个人的研究方向。
6、要求青年教师每学年上交一篇教学心得。每学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教研或科研的论文。
7、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导师汇报并呈系(院)存档备查。
第五章 组织与考核
第十条 组织
1、学院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系(院)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组,负责拟定本部门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落实各项指导工作。
2、系(院)要及时将本部门的《衡阳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登记表》和《衡阳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导师工作计划》报送“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分别对系(院)提出的指导教师和被培养对象以及培养计划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系(院)组织导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书。
3、导师和青年教师必须与系(院)签订培养协议书。协议一式三份,导师、青年教师、所在系(院)各执一份。协议书应包括目标、任务、措施、培养期限等内容。
4、各系(院)是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要求系(院)每年及时为青年教师培养对象选派导师,督促导师按规定制定培养计划,并认真按计划落实。
5、对不能很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系(院)要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考核
1、培养期间的日常督促工作和检查,由培养对象所在系(院)负责。第一学年结束后的中期检查以及培养结束时的考核验收,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
2、青年教师培养的考核验收方法及内容:①听取导师和青年教师的汇报;②审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③查阅青年教师一年的教案、二年的听课笔记;④查阅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的有关资料;⑤检查二年内青年教师的科研、教研开展情况;⑥青年教师为专家组及本专业教师上一堂汇报课。
3、青年教师培养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培养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①出现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②教学中出现D或C类课;③因各种原因,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及以下者。
4、导师的工作考核按《衡阳师范学院导师工作考核指标》逐项进行。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二条:导师的奖惩
对出色完成培养任务、工作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导师,按当年160课时的标准课时酬金奖励;考核结论为合格的,按当年80课时的标准课时酬金奖励。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年度考核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并且二年内不能再聘为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青年教师的奖惩
培养期结束时,考核结论为优秀的青年教师,由学院颁发证书,并将此项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重要条件之一;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延期一年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并将培养指导期延长一年。延长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调离教学岗位;属人事代理的,劳动协议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导师的考核等级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的考核等级互不完全等同。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二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的工作完成以后,学院将视青年教师培养任务的轻重和工作业绩的大小给予系(院)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系(院)应在每年暑假之前全面布置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将各项培养措施落实到位。学年末召开指导工作总结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培养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