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病人就医指南
工伤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 原则上必须在协议医疗机构进 行,工伤职工确因病情危急, 必须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 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衡 阳市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 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及 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治疗。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必须 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到经 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如病情危 急,可先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在 24小时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未 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 伤职工旧伤复发需门诊治疗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 批同意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双联处方,否则, 医疗费用基金不支付。
工伤病人入院须知
1、工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当 向医疗机构提供
a、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b、 单位工伤介绍信
c、 《工伤保险手册》
d、旧伤复发的病人住院应提供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核准的《衡阳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2、 转诊转院病人应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 《衡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3、因故当时未能出具以上材料的,应向首诊医生和 定点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并在二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 料,同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认定工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 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书$到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备案,由经办机构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挂 帐管理,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与经办机构结算。没 有确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出院带药或门诊就医用药须知
工伤职工出院带药仅限口服药。出院带药量或门 (急)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得超 过15天量,品种数量不得超过4个,超量带药、带与工作 治疗无关的药不予支付;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用药范围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门诊目录外药品使用、特殊检查、治疗应填写 《衡阳市工伤保险目录外药品申请表》和《衡阳市工伤 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核准、经核准的检查、治疗费用方可报销。门诊实行双 联处方,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注明药品、检查和治疗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
工伤病人用药须知
工伤病人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只能使用《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 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时,主管医师应填写《衡阳市工伤 保险目录外药品申请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 方可报销。
可以认定工伤的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不享 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一、 申请主体及时限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家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 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 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 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 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受伤害职工本人无 法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 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五)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或工商登记相关材料;
(六)用人单位出具的受伤害 职工伤害经过的综合证明材料。
三、特别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 料:
(一)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 亡证明;
(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履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 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 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
(四)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证明;
(五)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
(六) 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 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与残军人证》及劳动能 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证;
(八) 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特别提示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 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能受理。
门诊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表)(原件)
2、 病历复印件
3、 处方
4、 身份证复印件
5、 发票(原件)
6、 疾病诊断证明书
7、 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8、 牵涉到第三责任人必须提供结案书或调解书
注:药店购药和医保卡刷卡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