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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推荐暂行规定
2010-11-14 00:00   衡阳师范学院人事处
  

院人字[2007]7号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职改[2001]1号)、湘人发[2001]55号及湘职改[2007]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学科建设中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现就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推荐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政治和现实表现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学院的发展和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衡阳师范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近五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或暂缓评审、推荐:
  1、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2、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和所在岗位、身份不一致者;
  3、因各种原因,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及以下者;
  4、工作中造成事故,按学院规定影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晋升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授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5岁以下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具有硕士学位。
  2、任副教授职务期间,主讲过两门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程。教学效果优良,近五年教学均评为A、B类课且至少有一次A类课。近五年年均教学、科研工作量折算标准学时340学时以上。从事管理等其他工作或在职进修、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不少于72学时。
  3、在任副教授职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系列论文:文科10篇以上且有正式出版专著(含主编教材),理工科(含体育)10篇以上,音乐、美术专业6篇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创作作品。其中,文科应有2篇在学院认可的A类刊物或6篇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理工科应有2篇在学院认可的A类刊物或4篇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音乐、美术理论课教师专业论文按理工科对待。正式出版过有很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主编过全国统编教材、省重点统编教材者,论文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4、主持过一项省级以上教改或科研基金项目;或获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靠前的;或获一项以上专利的。
  (二)副教授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0岁以下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具有硕士学位。
  2、任讲师职务期间,能独立承担本、专科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近五年教学均评为A、B类课且至少有一次为A类课。近五年年均教学、科研工作量折算标准学时340学时以上。从事管理等其他工作或在职进修、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不少于72学时。
  3、在任讲师职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系列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科(含体育)8篇以上,音乐、美术专业6篇以上;其中文科、理工科都要至少有1篇在学院认可的A类刊物或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有学术专著或编写全国规划教材、省重点教材者,论文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4、在任讲师职务期间,主持一项地、厅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不含本院的,以下均同);或获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靠前的;或获得一项以上专利。
  (三)讲师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35岁以下晋升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具有硕士学位。
  2、任助教4年以上。
  3、系统讲授本、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课程,并熟悉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阅卷等教学环节,有一门课程的完整教案。近四年年均教学、科研工作量折合标准学时300学时以上(包括实验课、辅导课及批改作业等)。从事管理等其他工作或在职进修、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不少于72学时。
  4、在任助教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参加过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
  5、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四年内无C类课。获A类课、教学比武奖、课件制作奖的,均作为晋升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重要条件。
  6、专任教师晋升讲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助教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本科毕业1年以上;
  3、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工作,完成了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包括培养性讲课、试验课、辅导课、和批改作业等);积极参加科研、教改活动和教研室的建设。
  三、其他
  (一)外语、计算机及教师资格证等条件
  1、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
  2、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并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相应等级的等级证书。
  3、符合外语免试和降分条件及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辅导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按2006年《教育部24号令》执行。
  (三)其他系列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论文和科研要求按照上级文件并参照本规定的高校教师系列要求执行。
  (四)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除参评论文和科研符合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该评审职务规定的年限且表现良好。
  (五)凡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未通过者,下次申报时必须有新的教学、科研成果,否则不予受理。
  (六)在其他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工作业绩特别显著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七)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破格要求。同时还要在学院规定的评审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上提出新的要求。
  学院此前有与本规定冲突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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